对方破产 支付的货款被要求追回怎么办-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6-06-28 公司事务

若对方破产,支付的货款被要求追回,需分情况处理,核心结论如下:

  1. 若货款支付行为发生在破产受理前且无违法情形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破产受理前6个月内,若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即追回)。但存在例外:

    • 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支付(如员工工资、水电费等);
    • 支付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如支付货款后取得对等货物,且货物已用于生产或变现)。
      建议:立即整理交易合同、付款凭证、货物交付记录等证据,证明支付行为符合上述例外情形,或证明对方在支付时未达到破产条件(如财务审计报告显示未资不抵债)。
  2. 若货款支付行为发生在破产受理后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6条,破产受理后,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否则管理人有权直接追回。
    建议:若您已收到管理人追回通知,需立即停止使用或处分该货物(如已转售,需保留转售合同及款项流向证据),并主动与管理人沟通,说明货物现状及价值,协商折价补偿或返还货物。

  3. 若货款支付行为存在可撤销情形(如偏颇性清偿)
    若对方在破产前6个月内,明知自身资不抵债仍优先清偿您的货款,可能构成偏颇性清偿,管理人有权追回。但若您能证明自身不知对方破产情形(如对方未披露财务状况),或支付行为符合市场交易习惯(如按合同约定付款),可抗辩追回。
    建议:收集对方财务状况公开信息(如审计报告、诉讼记录)、双方沟通记录(如邮件、微信)等证据,证明您无恶意或过错。

行动建议:

  • 立即整理所有交易文件(合同、发票、付款记录、物流单据等);
  • 评估货物现状(是否已使用、转售或灭失),计算可能需返还的金额;
  • 主动联系管理人,说明支付背景及货物情况,争取协商解决;
  • 若协商无果,可委托律师介入,通过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或诉讼维护权益。

提示:破产程序中的货款追回涉及复杂法律判断,需结合对方破产原因、支付时间、货物用途等综合分析。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提供具体细节,我会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