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安全法罚款-徐波律师|法行宝
2026-06-28 侵权纠纷

《网络安全法》中规定的罚款情形及幅度需根据具体违法行为确定,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 一般违法行为罚款(1万-50万元)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59条至第64条,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如未制定应急预案、未留存日志等)、未要求用户实名认证、非法获取/出售个人信息等行为,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5000-5万元罚款;若涉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罚款上限可提升至50万元。

  2.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违法罚款(10万-100万元)
    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如电力、金融等领域),若存在未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未开展安全检测评估、使用未经安全审查产品等行为,根据第65条,处罚力度显著加重:对单位处10万-1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万-10万元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罚款(违法所得1-10倍或50万-500万元)
    第66条明确,若通过窃取、篡改、删除数据等方式破坏系统,或制作、传播恶意程序,情节严重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对单位处违法所得1-10倍罚款(无违法所得则处50万-500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处5万-50万元罚款。例如,某企业通过黑客攻击窃取数据并售卖,若违法所得为200万元,则可能面临200万-2000万元罚款。

  4. 特殊主体加重处罚(如网络运营者拒不改正)
    第68条针对网络运营者(如网站、APP运营方),若存在拒不配合监管部门调查、拒不提供技术资料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5万-50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万-10万元罚款。

补充说明:

  • 罚款需结合“情节严重性”判定,如违法次数、影响范围、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等。例如,首次未留存日志可能仅警告,但多次违规或导致用户信息泄露,则可能触发高额罚款。
  • 若违法行为同时触犯《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可能面临“择一重处”或叠加处罚(如某企业既违反《网络安全法》未实名认证,又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非法收集信息,可能被两部法律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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