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成员是否可以被开除需分情况讨论,主要取决于合作社章程规定及法定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章程有明确规定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四条,合作社章程可对成员资格条件、退出机制等作出具体规定。若章程明确约定了成员除名条件(如未履行出资义务、损害合作社利益、违反竞业禁止等),且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通常需2/3以上表决权同意),则可依法对特定成员进行除名。
操作要点:需严格遵循章程程序,保留书面表决记录及除名事由证据,避免程序瑕疵导致决议无效。
法定除名情形
即使章程未明确规定,若成员存在以下行为,合作社仍可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主张解除成员资格:
限制性情形
建议:合作社应提前在章程中细化除名条款,明确实体条件与程序规则;发生除名情形时,务必留存完整证据链(如违约记录、损失证明、表决文件等),并依法履行通知义务。若成员对除名有争议,可引导其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避免激化矛盾。如有具体案例或章程条款需要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