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成员可以开除吗-张泽夫律师|法行宝
2026-06-26 劳动纠纷

合作社成员是否可以被开除需分情况讨论,主要取决于合作社章程规定及法定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1. 章程有明确规定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四条,合作社章程可对成员资格条件、退出机制等作出具体规定。若章程明确约定了成员除名条件(如未履行出资义务、损害合作社利益、违反竞业禁止等),且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通常需2/3以上表决权同意),则可依法对特定成员进行除名。
    操作要点:需严格遵循章程程序,保留书面表决记录及除名事由证据,避免程序瑕疵导致决议无效。

  2. 法定除名情形
    即使章程未明确规定,若成员存在以下行为,合作社仍可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主张解除成员资格:

    • 严重违反合作社规章制度或章程;
    •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社造成重大损失;
    • 成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丧失成员资格的法定事由。
      注意:需通过成员大会决议,并通知被除名成员,成员对决议有异议的可向法院起诉确认效力。
  3. 限制性情形

    • 合作社不得以性别、宗教、民族等歧视性理由开除成员;
    • 除名决议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未履行法定程序、剥夺成员基本权利等);
    • 若成员同时为合作社理事、监事等职务,需先通过职务罢免程序,再处理成员资格问题。

建议:合作社应提前在章程中细化除名条款,明确实体条件与程序规则;发生除名情形时,务必留存完整证据链(如违约记录、损失证明、表决文件等),并依法履行通知义务。若成员对除名有争议,可引导其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避免激化矛盾。如有具体案例或章程条款需要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