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选聘物业公司没过总户数的一半,是不合法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之一,且必须要获得超过全体业主总数量的百分之五十的赞同票数,方能被认定为获得了合法的支持。这一规定确保了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参与权和决策权,体现了民主原则。
具体来说,如果业委会在选聘物业公司的过程中,没有得到总户数一半以上的业主同意,那么这一决策就缺乏合法的依据。此时,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该选聘决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业委会在选聘物业公司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决策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如果业主对选聘过程或结果有异议,可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法律途径,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