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开庭。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若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当事人或代理人可向法院提交书面《延期开庭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证明、证人无法到庭的说明等)。
申请流程与注意事项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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