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是对其核心内容的详细解读:
一、规定目的与背景
该规定旨在认真执行《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工会经费的管理,防止任意截留、挪用应上解的工会经费,确保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的经费来源,更好地为工运事业和职工群众服务。
二、工会经费上解要求
各级工会组织必须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以及全国总工会制定的经费分成和上解比例的规定,按时、足额上解工会经费,不得截留、挪用。
三、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的行为界定
以下情形均属于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的行为:
- 收到本单位行政拨交的或下级工会上解的工会经费后,未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和期限上解工会经费的。
- 擅自改变全国总工会或省级工会的规定,降低上解工会经费比例,减少上解经费的。
- 采取不入账、少入账或另设一套账等手段,弄虚作假,隐瞒实际收入,减少上解工会经费的。
- 擅自将应上解的工会经费挪用于本级工会或补助下级工会的基本建设,或挪用于所办企事业的投资或其他用途,少上解、不及时上解和不上解工会经费的。
- 同意所属工会少上解或不上解工会经费,影响上级工会经费分成收入的。
- 以其他手段或借口少上解或不上解工会经费的。
四、处罚与处分措施
对各级工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的行为,将根据事实和情节以及检查的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罚和处分:
- 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一万元以内的:对单位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对有关责任人建议任免机关给予警告处分。
- 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一万元至十万元的:对单位给予书面警告,取消当年的财务竞赛奖励和其他评先奖励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建议任免机关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 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对单位在适当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的经费回拨补助,次年的各项补助、借款,在两年内取消财务竞赛奖励和其他评先奖励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建议任免机关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 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对单位在全省或全国通报批评,在两年内取消财务竞赛奖励和其他评先奖励资格,停止经费回拨补助和各项补助借款,对有关责任人建议任免机关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 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一百万元以上的:对单位给予全国通报批评,三年内取消财务竞赛奖励和其他评先奖励资格,停止经费回拨补助和各项补助借款,对有关责任人建议任免机关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五、从轻或免予处罚的情形
若存在以下情形,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 数字较小,情节轻微的。
- 自己主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的。
- 能及时补缴上解经费的。
- 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六、复查与监督
- 被检查的工会组织或有关责任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天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工会提出复查申请。
- 上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和财务部门,应对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工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建议同级党委纪检部门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七、表彰与奖励
对坚持原则,向上级工会如实反映和揭发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情节,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知情不举,包庇、纵容的,将加重处罚。
八、适用范围与解释权
该规定适用于各级工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金融工会全委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可以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并报全国总工会备案。该规定由全国总工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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