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关系-姜海武律师|法行宝
2026-06-25 经济纠纷

逃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刑法中虽均涉及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但两者存在显著区别,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以下从多个角度对两者的关系进行详细分析:

一、犯罪构成的差异

  1. 主体范围:

    • 逃税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 虚开发票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
  2. 客体指向:

    • 逃税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即纳税人通过欺骗、隐瞒手段逃避缴纳税款,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
    • 虚开发票罪:不仅侵犯了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还破坏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秩序,因为虚开发票行为直接导致了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

二、主观目的的差异

  1. 逃税罪:

    • 目的在于逃避缴纳应纳税款,即将本应缴纳给国家的税款非法占为己有。例如,企业通过伪造账目、虚报成本等方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以逃避缴纳税款。
  2. 虚开发票罪:

    • 目的多样性,主要是为了骗取国家税款或非法获取其他经济利益。例如,不法分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卖给需要抵扣税款的企业,或企业通过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款。

三、客观行为的差异

  1. 逃税罪:

    • 行为表现包括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常见手段包括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报扣除项目等。
  2. 虚开发票罪:

    • 行为表现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这些行为都涉及发票的虚假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四、法律后果的差异

  1. 逃税罪:

    • 处罚力度相对较轻,且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根据《刑法》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经税务机关追缴后补缴税款、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除特殊情况外)。
  2. 虚开发票罪:

    • 处罚力度较重。根据《刑法》规定,虚开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竞合关系

  • 竞合情形:虚开发票罪与逃税罪在行为方式上有时存在竞合,如涂改单据、伪造账目等。但虚开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只有当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时,才与逃税罪发生关系。例如,企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人用该发票抵扣了税款,此时虚开发票行为就同时构成了逃税罪的共犯(如果企业明知他人用于抵扣税款而虚开)。

  • 处理原则:在处理此类竞合案件时,应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方式准确区分两罪。如果行为人主要是为了骗取国家税款而虚开发票,并用于抵扣税款,那么应主要认定为虚开发票罪;如果行为人主要是为了逃避缴纳自己的应纳税款而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那么应认定为逃税罪。如果两者都有,且难以区分主次,那么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数罪并罚。

总结来说,逃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犯罪构成、主观目的、客观行为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同时,两者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存在竞合关系。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方式准确区分两罪,以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公正裁判。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案件情况,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