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中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利息。
在滥用职权罪的司法实践中,经济损失的界定是定罪量刑的关键要素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解释,滥用职权罪中的经济损失主要是指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为挽回损失而支付的费用,以及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损失。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指的是因滥用职权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减少,如公共财产的非法处置、挪用、挥霍等,并不包括因滥用职权行为所滋生的期待利益,如利息等。
因此,在界定滥用职权罪中的经济损失时,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精神,确保界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如果您在具体案件中遇到相关问题,可以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为您提供更详细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