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债权的范围-韩丹律师|法行宝
2026-06-24 公司事务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我国破产债权的范围”这一问题,我将为您详细解答。

破产债权,简单来说,就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其范围相当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普通破产债权

  1.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这是指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无论该债权是否已到清偿期限,也无论该债权是否有争议,均属于破产债权。比如,企业向供应商赊购原材料而产生的债务,若未设定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就属于此类。

  2. 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果债权人原本享有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但选择了放弃优先受偿权利,那么其债权将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3. 有财产担保但未能完全受偿的债权:当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时,未受清偿的部分将作为破产债权。例如,企业以房产为某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房产变现价值低于贷款金额,那么超出部分就成为破产债权。

  4. 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权:这类债权虽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或尚未确定,但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转化为确定的破产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这类债权,并在条件成就时参与分配。

  5. 保证人代偿后的求偿权:如果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那么他们有权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二、特殊破产债权

  1. 职工债权:这包括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职工债权在破产清算中享有优先受偿权,且通常不需要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2. 税收债权:企业破产前欠缴的税款及因此产生的附加款项也属于破产债权。税收债权在破产清算中享有一定的优先受偿权,但其顺位通常位于职工债权之后。

  3. 共益债务:这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费用或负担的债务。虽然共益债务不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但根据法律规定,应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共益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等。

三、其他特定类型的债权

  1. 别除权:这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财产担保或享有特别优先权,而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也作为普通债权。

  2. 取回权相关债权:当企业被宣告破产时,所有权人有权通过管理人取回该物。如果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未果(如财产已灭失),则可能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从而成为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破产债权的情形,如票据追索权、违约金债权、非金钱之债的折算债权等,具体需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