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和吸收犯有什么-史升伟律师|法行宝
2026-06-24 刑事辩护

牵连犯和吸收犯是刑法中数罪并罚理论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主要涉及到犯罪形态的认定以及刑罚的适用。以下是对这两个概念的详细解释和区分:

牵连犯

  1. 定义:

    • 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2. 特点:

    • 目的同一性:所有行为都服务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 行为多样性: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在法律上分别构成不同的罪名。
    • 牵连关系: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
  3. 处理原则:

    • 通常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理,即选择其中最重的一个罪名进行定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但也有特殊情况,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则依照规定处理。
  4. 例子:

    • 例如,为了诈骗而伪造公文,诈骗是目的行为,伪造公文是手段行为,两者构成牵连犯。在处理时,通常选择诈骗罪这一重罪进行定罪处罚。

吸收犯

  1. 定义:

    • 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2. 特点:

    • 行为单一性:虽然存在多个行为,但这些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一个整体,不单独构成犯罪。
    • 吸收关系:一个行为吸收另一个行为,即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等。
  3. 处理原则:

    • 按照吸收之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即只认定一个罪名,对吸收的行为不再单独定罪。
  4. 例子:

    • 例如,非法制造枪支后又私藏该枪支的,非法制造枪支是重行为,私藏枪支是轻行为,且私藏枪支是非法制造枪支的当然结果,因此构成吸收犯。在处理时,只认定非法制造枪支罪,对私藏枪支的行为不再单独定罪。

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分

  1. 行为关系:

    • 牵连犯中的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但每个行为都能独立构成犯罪。
    • 吸收犯中的数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即一个行为是另一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当然结果,且这些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一个整体。
  2. 犯罪形态:

    • 牵连犯是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但基于一个犯罪目的而实施。
    • 吸收犯则是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了另一个犯罪行为,不视为数个独立的犯罪。
  3. 处理原则:

    • 牵连犯通常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理。
    • 吸收犯则按照吸收之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总结来说,牵连犯和吸收犯都是刑法中数罪并罚理论中的重要概念,它们在行为关系、犯罪形态和处理原则上存在显著差异。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准确区分牵连犯和吸收犯,以正确适用法律。如果你有任何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