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主体的认定-王刚律师|法行宝
2026-06-23 刑事辩护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认定,主要依据行为人的身份及其在国有公司、企业中的职责来确定。以下是对该罪主体认定的详细解析:

一、主体范围

  1.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 国有独资企业则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企业。
    • 在这类企业中从事经营、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如滥用职权,可能构成本罪。例如,国有工厂的厂长、国有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人等,若滥用职权,均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代表国有资产权益的工作人员

    • 国有控股公司是指通过持有其他公司决定性表决权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经营控制的国有企业。
    • 国有参股公司是指国有企业参股投资的企业。
    • 在这些公司中,代表国有资产权益、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以及由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这些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属于本罪的主体范围。例如,国有控股公司的总经理、财务总监等,若滥用职权,同样可能构成本罪。
  3.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 这些人员若实施滥用职权行为,也可能按照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来处理。例如,国家机关委派到国有参股公司担任高管的人员,若滥用职权,将受到本罪的惩处。

二、主体认定的关键要素

  1. 身份要素

    • 行为人必须具有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身份,这是构成本罪的基础。非国有公司、企业或事业单位的人员不构成此罪。
  2. 职责要素

    • 行为人必须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若超越职权范围或违反规定行使职权,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例如,财务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公司的重大财务支出,即属于超越职权范围行使职权。
  3. 行为与结果要素

    • 行为人的滥用职权行为必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例如,因滥用职权导致公司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等情形,均应认定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特殊情况的说明

  • 对于与国有企业、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成立分公司,形成实质上挂靠关系的分公司负责人,其是否属于国有企业、公司人员存在一定争议。一般而言,当分公司实质上与公司成立挂靠关系,自负盈亏,定期向公司缴纳挂靠费用时,分公司负责人不被视为国有企业、公司人员。因此,其滥用职权行为不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四、法律责任与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受到以下刑罚: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若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总结与建议: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认定是复杂的,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身份、职责以及滥用职权的具体行为和造成的后果。为防止此类犯罪的发生,建议国有公司、企业加强内部治理,完善监督机制,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同时,对于发现的滥用职权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以维护国家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如果您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