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财物的定义是什么-莫路添律师|法行宝
2026-06-22 刑事辩护

受贿罪中的“财物”是一个广泛且具体的概念,不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金钱和实物,还包括能够量化并转化为经济价值的财产性利益。以下是对受贿罪中“财物”的详细解析:

一、财物的定义与范围

  1. 货币:

    • 现金是最典型的财物形式,包括人民币和外币。例如,某官员收受他人给予的10万元人民币现金,这10万元就属于受贿罪中的财物。
    • 银行存款也属于财物的范畴。若行贿人将一笔钱存入受贿人的银行账户,该笔存款及产生的利息都应认定为受贿数额。
  2. 物品:

    • 物品指具有实物形态且具备实际使用或交换价值的财物,如房产、车辆、金银珠宝、古董珍玩、生活用品及高档消费品等。这些物品通常具有明确的经济价值,并可流通转让。
  3. 财产性利益:

    • 财产性利益是指虽不直接表现为实物,但可通过量化方式折算成货币进行计量的经济利益。这包括但不限于:
      • 债权类:如收受他人给予的债权凭证(借条、欠条等),或获得债务免除,使受贿人在未来特定时间要求履行还款义务或无需偿还债务,从而获得相应财产利益。
      • 消费型利益:如免费的旅游、装修服务、宴请、娱乐消费等,这些服务或消费能用金钱衡量其价值,受贿人接受后等同于节省了本应支出的费用。
      • 会员资格与优惠卡:如高级会所的会员资格、享受会员专属优惠等,这些也能使受贿人在消费时节省开支或获得额外经济利益。
      • 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等,其价值一般按照其实际购买价格或者市场价值来确定。
      • 财物凭证:如购物卡、加油卡等具有一定金额和消费功能的卡片。

二、财物的认定标准

在认定受贿罪中的财物时,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财物的性质、数量及其与职务行为的关联性:

    • 财物必须具有可以用金钱衡量的经济价值。无法量化或价值微小的利益通常不被视为受贿罪中的财物。
    • 财物必须是受贿人通过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非法收受的。这是受贿罪的本质特征。若未利用职务便利或虽收受财物但未违反法律规定,则不构成受贿罪。
  2. 财物需是受贿人实际取得或可实际控制的:

    • 以实际占有为原则,受贿人必须实际收受了财物,并且有权对其进行支配和使用。仅口头承诺或表示愿意接受而不实际收受,不构成受贿罪。
  3. 对于以“人情往来”等名义掩盖的受贿行为:

    • 应透过表面现象,依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其是否构成受贿罪。如果双方是基于正常的亲情、友情关系进行的财物往来,且数额较小,一般不认定为受贿。

三、特殊形式的“财物”认定

  1. 债权:

    • 在一些情况下,行贿人以免除债务的方式给予官员好处。例如,官员曾向行贿人借款20万元,后来行贿人表示无需偿还,这20万元债权的放弃就构成受贿。
  2. 股权:

    • 若行贿人将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官员,使官员获得相应的股东权益,这部分股权的价值应按照评估价格认定为受贿数额。
  3. 特定关系人收受的财物:

    •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收受请托人财物,在特定情况下也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例如,官员的妻子收受了请托人一辆价值40万元的汽车,且官员知情并默许,这辆汽车应认定为官员受贿的财物。

四、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同时,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以受贿论处。

总结与建议:

受贿罪中的“财物”是一个复杂且广泛的概念,涵盖了多种形式的财产性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准确认定受贿罪中的财物。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应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守廉洁自律底线,避免触碰法律红线。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