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适用范围 举例-胡久九律师|法行宝
2026-06-22 行政纠纷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主要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这一条款的适用范围广泛,主要涉及到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重复处罚的问题。下面我将通过几个例子来具体说明其适用范围:

  1. 同一违法行为,不同行政机关的管辖:

    • 假设某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排放污染物,这一行为既违反了环境保护法,也可能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或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多个行政机关(如环保局、水务局等)都有权对该企业进行处罚,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意味着,如果环保局已经对该企业进行了罚款处罚,那么水务局等其他行政机关就不能再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罚款,但可以采取其他非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如责令改正、警告等。
  2.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

    • 再以某驾驶员超速行驶为例,这一行为既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限速的规定,也可能违反了地方性交通法规中关于特定路段限速的额外规定。如果这两个法律规范都规定了罚款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应当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这意味着,如果地方性交通法规规定的罚款数额高于道路交通安全法,那么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地方性交通法规进行处罚。
  3. 避免重复处罚的实例:

    • 假设某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这一行为既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可能违反了广告法。如果市场监管部门已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家进行了罚款处罚,那么后续即使发现该行为也违反了广告法,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机关也不能再对同一虚假宣传行为进行罚款。但如前所述,可以采取其他非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

在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同一个违法行为”的认定:这是适用该条款的前提。行政机关在认定时,需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等因素。
  •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限制:这一限制仅针对罚款处罚,对于其他类型的行政处罚(如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并不适用。
  • “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原则:当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且都规定罚款处罚时,行政机关需要比较各法律规范规定的罚款数额,选择数额高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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