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三性指的是-符艺腾律师|法行宝
2026-06-22 行政纠纷

证据三性指的是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这是评价证据效力和可采性的核心标准。以下是对这三个特性的详细解释:

  1. 客观性:

    • 定义:证据的客观性,也称为证据的真实性,指的是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而非主观臆断或虚构的内容。
    • 重要性:客观性是证据的基础属性,它确保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只有客观存在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例子:在合同纠纷中,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就是客观存在的证据,它记录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及履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2. 关联性:

    • 定义:证据的关联性,指的是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能够证明或反驳案件中的某个事实或问题。
    • 重要性:关联性是证据的关键属性,它决定了证据在案件中的证明价值。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无关,那么它就无法对案件的认定产生实质性影响。
    • 例子:在行政纠纷中,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被质疑为违法,那么与该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等证据,就具有关联性,因为它们能够证明或反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 合法性:

    • 定义:证据的合法性,指的是证据的收集、提供、审查和认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 重要性:合法性是证据的必要属性,它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只有合法收集的证据,才能被法庭采纳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非法收集的证据,如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获得的证据,将被排除在法庭之外。
    • 例子:在刑事诉讼中,如果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违反了法定程序,如未出示搜查证就进行搜查,那么通过该搜查获得的证据就可能因缺乏合法性而被排除。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三性是相互关联、缺一不可的。一个证据只有同时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才能被法庭采纳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在准备和提交证据时,当事人必须确保证据的三性都得到满足,以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和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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