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标准-姚丽律师|法行宝
2026-06-21 经济纠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移送标准主要涉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核心在于判断虚开行为是否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1. 数额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
    • 虚开税款数额虽未达到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因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
      • 曾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虚开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
  2. 行为要件
    移送需满足“虚开”的实质要件,包括:

    • 无真实交易: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 主观故意:行为人明知无真实交易或交易内容不实,仍实施虚开行为;
    • 危害后果:虚开行为导致国家税款损失或存在损失风险。
  3. 程序要求

    • 行政机关先行查处: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虚开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 公安机关审查立案:公安机关收到案件后,应在3日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通知税务机关。

实务提示:

  • 若虚开行为未达刑事标准,税务机关将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出行政处罚(如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 企业或个人若被移送司法机关,可委托律师从“主观无故意”“交易真实性”“数额计算错误”等角度辩护,争取不立案或撤销案件。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需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