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贷逾期后对方声称“还车债务两清”是否可信,需分情况判断,不可一概而论。具体分析如下:
合同条款的明确约定
若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超过一定期限后,借款人自愿交还车辆即可视为债务清偿”,且该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不存在显失公平、欺诈等情形),则对方主张可能成立。但需注意:
车辆价值与剩余债务的匹配性
若车辆当前市场价值≥剩余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如拖车费、诉讼费等),则对方主张“还车即两清”可能合理;
但若车辆价值低于债务总额,贷款方通常无权单方免除差额部分,借款人仍需承担补充还款责任(除非贷款方明确书面放弃追偿)。
贷款方的合法处置权
根据《民法典》第410条,贷款方作为抵押权人,在借款人逾期时可通过协商或诉讼实现抵押权(如拍卖车辆)。但:
关键风险点提示
建议行动步骤:
若对方拒绝出具书面协议或存在强制拖车行为,可依法维权。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应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