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能不能撤诉-叶飞龙律师|法行宝
2026-06-21 行政纠纷

行政起诉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撤诉的。以下是关于行政诉讼中原告撤诉的详细解答:

一、撤诉的条件

  1. 申请撤诉的主体:必须是原告(包括上诉人)或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无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提出撤诉申请。

  2. 撤诉的时间要求:

    • 对于一审案件,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可以提出撤诉申请。
    • 对于二审案件,原告在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前可以申请撤回上诉。
  3. 撤诉的自愿性:撤诉必须出于原告自愿,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这是撤诉制度的基本原则,确保原告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尊重。

  4. 撤诉的合法性:撤诉不得规避法律,也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这是撤诉制度的重要限制,防止原告滥用撤诉权利。

  5. 撤诉需经法院准许:是否准许撤诉,由人民法院裁定。法院会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确保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要求。

二、撤诉的类型及处理方式

  1. 视为申请撤诉的情形:

    •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 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同样按自动撤诉处理。
  2. 不准许撤诉的情形:

    •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依法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此时,若原告撤诉可能影响第三人的权益,法院可能不准许撤诉。
    •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即使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也可能不予准许。

三、撤诉的法律后果

  1. 终结诉讼程序:一旦法院裁定准许撤诉,诉讼程序即告终结。这意味着原告放弃了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权利,案件将不再继续审理。

  2. 诉讼费用承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其他情况下,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再次起诉的限制:

    • 一般情况下,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这遵循了“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防止诉权滥用和诉讼程序的不稳定。
    • 但如果是因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此外,若撤诉后发现了新的证据或新的事实,并且这些新证据或事实与之前的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告也可以基于此再次提起诉讼。

四、特殊情形下的撤诉

  • 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被告(行政机关)改变了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并且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撤诉由人民法院裁定。这种情况下,撤诉可能涉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需要法院进行审查。

  • 调解或和解: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如果原告和被告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并且原告因此申请撤诉的,同样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和裁定。调解或和解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有效方式,但也需要确保符合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要求。

总结与建议:

行政起诉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撤诉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如果您正在考虑撤诉,建议您先仔细评估自身情况与法律规定,确保撤诉符合自愿性、合法性和诉讼程序要求。同时,您也可以咨询我,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