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内协议书中,若想就“婚姻实在经营不下去”的情况进行明确约定,可以在协议最后部分设置“协议生效或终止条件”或“特别约定”条款,具体可参考以下两种表述方式:
以感情破裂为协议生效条件
若双方希望在婚姻无法维系时,通过协议明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可约定:“若双方因感情破裂分居满X年,或经婚姻登记机关/法院确认感情确已破裂,本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等条款立即生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
逻辑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感情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通过将协议生效与法定离婚条件挂钩,既能保障协议的合法性,也能避免因条件约定不当导致协议无效。
以离婚登记或诉讼为协议生效条件
若双方希望协议在正式离婚时生效,可约定:“本协议自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生效;若双方通过诉讼离婚,本协议中与法院判决不一致的条款,以法院判决为准,其余条款仍有效。”
逻辑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婚内协议需以离婚为生效条件的,需在离婚时明确表示接受协议内容。此约定可避免协议因“附条件生效”表述不清而被认定为未生效。
补充建议:
示例条款:
“若双方因感情破裂分居满两年,且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无法挽回,或经法院判决离婚,本协议中关于位于XX市的房产归乙方所有、子女由甲方抚养等条款立即生效,双方应按约定配合办理过户、抚养权交接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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