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中必须受贿既遂才能构成洗钱罪吗-张健律师|法行宝
2026-06-20 刑事辩护

结论:受贿罪中并非必须受贿既遂才能构成洗钱罪,洗钱罪的成立与上游犯罪(包括受贿罪)的既遂状态无必然联系,关键在于是否实施了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以下从法律逻辑、构成要件、实务认定三个角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逻辑:洗钱罪与上游犯罪的独立性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的成立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

  1. 上游犯罪存在:即行为人实施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包括受贿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类犯罪;
  2. 掩饰、隐瞒行为:即通过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移财产、虚构交易、跨境转移资产等方式,掩盖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关键点:洗钱罪的成立不以上游犯罪“既遂”为前提,只要上游犯罪行为已实施且产生违法所得,即使上游犯罪尚未完成(如受贿未遂),但行为人已对违法所得进行掩饰、隐瞒的,仍可能构成洗钱罪。例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未实际取得财物,但通过虚假合同转移资金的,可能同时构成受贿未遂和洗钱罪。

二、构成要件:洗钱罪的独立评价标准

洗钱罪的构成要件独立于上游犯罪的完成状态,具体表现为:

  1. 主观方面:行为人需明知是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意图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2. 客观方面:需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五种行为之一(如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产形式等);
  3. 客体方面: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查处活动。

实务案例:在某受贿案中,国家工作人员甲与行贿人乙约定收受100万元,但乙仅交付50万元后被查获。甲为掩盖已收受的50万元,指使丙将其转入境外账户。此时,甲构成受贿未遂(50万元部分)和洗钱罪(掩饰50万元),丙构成洗钱罪共犯。

三、实务认定:洗钱罪与上游犯罪的关联性

司法实践中,洗钱罪的认定需注意以下两点:

  1. 时间节点:洗钱行为可发生于上游犯罪的任何阶段(预备、实行、既遂),只要违法所得已产生且被掩饰、隐瞒即可。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在受贿过程中即通过虚假发票套取资金,可能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洗钱罪;
  2. 行为独立性:洗钱行为需独立于上游犯罪的实行行为。若行为人仅实施上游犯罪(如直接收受贿赂),未对违法所得进行掩饰、隐瞒的,不构成洗钱罪,仅构成上游犯罪本身。

风险提示:若行为人同时参与上游犯罪和洗钱行为,可能面临数罪并罚。例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又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资金的,需以受贿罪和洗钱罪并罚。

四、延伸思考:洗钱罪的预防与辩护策略

  1. 预防角度:公职人员应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职务行为,避免通过复杂金融交易掩盖资金来源;
  2. 辩护角度:若被指控洗钱罪,可从以下方面辩护:
    • 主观上不明知是上游犯罪所得;
    • 客观行为未达到“掩饰、隐瞒”程度(如单纯保管财物);
    • 违法所得与上游犯罪无关联(如合法收入与受贿款混同)。

建议:若涉及受贿罪或洗钱罪的指控,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上游犯罪的完成状态、洗钱行为的独立性及主观明知程度。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证据材料提供专业辩护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