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不起诉的情况下,是否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需分情况讨论:
若案件已进入认罪认罚程序,且检察院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量刑建议的,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此时,即使检察院最终决定相对不起诉(即“酌定不起诉”),在作出决定前通常仍需签署具结书。因为认罪认罚是程序前提,检察院会综合案件情节(如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等)和嫌疑人认罪态度,决定是否不起诉。签署具结书表明嫌疑人认可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是程序合法性的要求。
若案件未进入认罪认罚程序,或检察院直接决定相对不起诉
若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案件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如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且未启动认罪认罚程序,则无需签署具结书。此时,检察院直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无需嫌疑人认罪认罚作为前提。
关键点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