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有啥新规定-阎书波律师|法行宝
2026-06-19 婚姻家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实施后,确实引入了一些新规定,这些规定主要聚焦于家庭关系的调整与权益保护,以下是几个重点方面的新规定:

  1. 离婚冷静期制度

    • 内容: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夫妻双方在申请离婚后,需要经历一个30天的冷静期。在这个期间内,如果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如果双方仍然坚持离婚,那么可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 影响:这一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为了减少冲动离婚的情况,给夫妻双方一个重新考虑和沟通的机会。然而,也需要注意到,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特殊情况的夫妻,他们仍然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快速解决婚姻问题。
    • 例子:比如,有一对夫妻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了争执,一时冲动之下申请了离婚。但在冷静期内,经过家人的劝解和双方的深入沟通,他们意识到了彼此的重要性,最终选择了撤回离婚申请,重归于好。
  2.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 内容: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遵循“共债共签”或事后追认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将由举债方个人承担。
    • 意义:这一规定有效地保护了未举债配偶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他们因为另一方的举债行为而“被负债”的情况。
    • 例子:比如,丈夫在未经妻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用于个人投资,结果投资失败无法偿还债务。根据新的规定,这笔债务将由丈夫个人承担,妻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3. 居住权设立

    • 内容:根据《民法典》第366-371条,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允许通过合同或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的设立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且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应用:这一规定在老年人再婚、离婚后弱势方居住权保障等场景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比如,老年人再婚时,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的方式保障自己的居住权益;离婚后,如果一方没有住房,也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的方式暂时居住在另一方的住房中。

除了上述新规定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还在其他方面进行了完善和调整,如完善了收养制度、增加了对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之诉等。这些新规定和调整都旨在更好地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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