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名词解释-郭云律师|法行宝
2026-06-19 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也被称为劳动纠纷,在资本主义体制中有时也被称为劳资争议或劳资纠纷。它具体指的是在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由于劳动权利和义务的问题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劳动争议具有几个显著的特征:

  1. 主体特定性:劳动争议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而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之间,或者用人单位与没有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争议,都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

  2. 劳动关系存续性:劳动争议必须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说,只有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隶属性劳动关系时,因这种关系产生的争议才构成劳动争议。

  3. 内容特定性:劳动争议的内容必须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这包括但不限于因劳动就业、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社会保险与福利、职业培训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我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主要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协商是劳动关系双方通过自治的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则是由法定调解组织居中,通过灵活多样的方法和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自愿把劳动争议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由其就劳动争议的事实与责任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判断和裁决;而诉讼则是通过法院来审理和解决劳动争议。

此外,对于劳动争议的申请仲裁时效、仲裁费用、仲裁庭裁决时限等方面,我国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不收费,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等。

总的来说,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但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我们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