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可以在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前任何时间撰写,但最晚应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提交给婚姻登记机关。具体说明如下:
协商一致后即可撰写
离婚协议书的核心是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只要夫妻双方就上述内容协商完毕,即可着手撰写协议书。此时撰写的好处在于:
办理离婚登记前完成并提交
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离婚协议书需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提交给婚姻登记机关。因此,协议书最晚应在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时完成。若协议书未在此时提交,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特殊情况:诉讼离婚中的协议书
若夫妻双方选择诉讼离婚,离婚协议书并非必需材料。但在诉讼过程中,双方仍可自行协商并签署协议书,作为调解或和解的依据。此时协议书的撰写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但需在法院作出判决或调解书前完成。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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