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丁云龙律师|法行宝
2026-06-18 经济纠纷

骗取贷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具体标准如下:

  1.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若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获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且贷款数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诉。例如,伪造虚假财务报表、虚构交易合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行为均可能构成欺骗手段。

  2.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即使贷款数额未达到100万元,但若因欺骗行为导致金融机构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及以上(如贷款无法收回、利息损失等),亦符合立案标准。例如,贷款后恶意转移资产、挥霍贷款资金导致无法偿还等情形。

  3.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
    若行为人多次实施骗取贷款行为(通常指两次及以上),即使单次数额未达标准,但综合考量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公安机关也可立案追诉。例如,短期内连续伪造材料申请多笔贷款。

  4. 其他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此为兜底条款,涵盖其他未明确列举但情节严重的情形。例如,骗取贷款用于非法活动(如赌博、贩毒)、导致金融机构声誉受损或引发系统性风险等。

补充说明:

  • “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通常指金融机构因贷款无法收回而实际遭受的财产损失,包括本金、利息及追偿费用等,需以司法鉴定或审计结论为依据。
  • “欺骗手段”的界定:需达到足以使金融机构产生错误认识并发放贷款的程度,若金融机构未因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如明知材料虚假仍放贷),则不构成本罪。
  • 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贷款后逃匿、挥霍资金无偿还意愿),则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量刑更重。

建议:若您或他人涉及相关行为,建议立即停止并主动与金融机构沟通,避免刑事风险升级。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