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定罪标准-孙树律师|法行宝
2026-06-18 刑事辩护

开设赌场罪的定罪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及实务认定,具体标准如下:

1. 基本定罪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定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开设赌场”的行为,即提供赌博场所、设定赌博规则、提供赌具或资金、组织赌博活动等,并从中抽头渔利或以其他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2.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7号)及实务经验,以下情形通常认定为“情节严重”:

  •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
  •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
  •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
  • 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
  • 参赌人数达到120人以上的;
  • 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曾因赌博受过刑事处罚、组织未成年人赌博等)。

3. 网络开设赌场的特殊标准

若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除上述标准外,还需关注:

  • 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 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 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 设置赌博服务器并接受投注的;
  • 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4. 实务认定要点

  • 行为性质:需区分“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开放性,而聚众赌博通常为临时性、封闭性。
  • 主观故意:行为人需明知自己行为是组织赌博活动,仍积极实施。
  • 客观行为:需实际提供赌博场所、工具或资金,并组织他人参与赌博。
  • 证据要求:需结合赌资流水、参赌人员证言、电子数据(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综合认定。

5. 量刑影响因素

  • 自首、立功: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 认罪认罚:可酌情从宽处理;
  • 退赃退赔: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前科劣迹:曾因赌博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可能从重处罚。

提示:若涉及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材料进一步分析定罪量刑情节。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案情提供专业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