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共几章几条规定-马昭鹏律师|法行宝
2026-06-18 医疗纠纷

您好,关于您询问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章节和条目数,以及具体内容,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共计55条,分为七章,具体结构如下:

一、总则(第1-7条)

  • 明确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法律依据。
  • 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 强调了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原则和政策导向。

二、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8-16条)

  • 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等因素,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规定了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需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三、登记(第17-24条)

  • 医疗机构在获得设置批准后,需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规定了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等事项时,需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医疗机构歇业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服务时,需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四、执业(第25-39条)

  • 规定了医疗机构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断、治疗活动。
  • 要求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 明确了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并妥善保管病历等资料。

五、监督管理(第40-45条)

  • 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的监督管理职权。
  • 规定了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每3年校验1次。
  •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六、罚则(第46-52条)

  • 详细列举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七、附则(第53-55条)

  • 解释了条例中“医疗机构”的具体含义。
  • 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日期,并宣布废止1951年政务院批准发布的《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

其中,关于您可能特别关心的医疗机构执业要求、患者救治责任及违规处罚,可以重点参考第四章“执业”和第六章“罚则”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第四十三条,它详细规定了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的救治责任、执业要求以及违规处罚措施。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