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印章的销毁需遵循法定程序,核心步骤包括:向法院报备、监督销毁、留存销毁记录,具体流程如下:
向法院报备并获得许可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破产管理人印章属于破产程序中的关键物品,其销毁需提前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销毁原因(如破产程序终结、印章损坏或需更换等)、销毁方式(如物理销毁、专业机构处理等)及时间地点。法院审核通过后,管理人方可实施销毁。
在监督下销毁印章
销毁过程需由法院指定人员或破产管理人内部监督人员(如管理人团队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在场见证,确保印章被彻底销毁(如切割、粉碎、焚烧等),避免残留或复原可能。若印章为电子印章,需通过技术手段彻底删除密钥或注销系统权限。
留存销毁记录并归档
销毁完成后,需制作书面记录,载明销毁时间、地点、方式、参与人员及印章信息(如印章名称、编号等),并由在场人员签字确认。该记录需作为破产程序文件归档保存,以备后续审计或查询。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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