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成立清算组并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的,需按以下步骤办理委托手续:
清算组决议授权
清算组作为公司解散后的法定执行机构,需通过内部决议(如清算组成员会议)明确授权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决议内容应包括:
- 委托事项(如具体案件类型、诉讼阶段);
- 律师姓名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 代理权限范围(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需明确是否包括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等)。
依据:《公司法》第184条及《民事诉讼法》第61条,清算组有权代表公司参与诉讼,其决议效力等同于公司董事会决议。
签署授权委托书
清算组需以公司名义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司公章(若公章已缴销,可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并附清算组决议作为替代)。委托书应载明:
- 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清算组负责人姓名及职务;
- 受托律师姓名、执业证号及所属律所;
- 代理权限及期限;
- 签署日期及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注意:若案件涉及重大财产处置或影响债权人利益,建议同时向法院提交清算组决议原件备查。
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以证明清算组诉讼主体资格:
-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
- 清算组成立文件(如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法院指定清算组裁定书);
- 清算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 公司公章已缴销的,需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印章销毁证明》或清算组关于公章保管的说明。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2条,公司清算期间应办理注销登记,但诉讼主体资格延续至清算程序终结。
律师代理手续补全
律师需向法院提交:
- 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 律师事务所公函(注明承办律师及联系方式);
- 授权委托书(需与清算组签署的版本一致)。
特殊情形:若清算组委托非公司注册地律师,需按《民事诉讼法》第62条办理异地执业备案。
风险提示:
- 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债权人义务即委托律师诉讼的,可能因程序瑕疵被法院驳回起诉;
- 代理权限未明确特别授权的,律师在庭审中作出的承认、放弃等行为可能无效;
- 清算组负责人变更的,需及时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授权文件。
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协助起草清算组决议、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