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报告出来后需要双方都通知吗-韩祎律师|法行宝
2026-06-18 医疗纠纷

伤情鉴定报告出来后,通常是需要通知双方的,即包括受害方和加害方(或其法定代理人)。这一做法既是法律程序的要求,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鉴定程序公正透明的重要体现。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程序要求

  1.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根据该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后,应当在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有义务将伤情鉴定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
    • 同时,如果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也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2.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在收到鉴定意见后,也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这同样体现了对双方当事人知情权的保障。

二、通知双方的必要性

  1. 保障知情权:

    • 通知双方可以确保当事人了解鉴定的时间、地点和过程,从而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等。这是当事人基本权利的体现,也是法律程序公正性的要求。
  2. 促进程序公正:

    • 双方在场或至少被告知鉴定情况,可以监督鉴定过程,防止暗箱操作,增强鉴定结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这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3. 便于后续处理:

    • 如果双方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将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处理和调解。如果有异议,也可以及时提出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避免案件久拖不决。

三、实际操作中的做法

  1. 通知方式:

    • 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通常会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对于被害人,由于其是伤情的直接承受者,公安机关会确保其知晓鉴定事宜,并可能要求其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或到场接受检查。
    • 对于加害方,虽然其不是伤情的直接承受者,但作为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也有权了解鉴定情况,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会通过适当方式(如邮寄、送达等)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加害方或其法定代理人。
  2. 特殊情况处理:

    •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当事人无法联系、拒绝接收通知等,公安机关可能会采取公告送达等方式确保通知到位。同时,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公安机关会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四、家属的知情权

  • 在涉及未成年人或无法表达意愿的当事人时,其家属(通常作为法定代理人)将被直接告知伤情鉴定结果。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鉴定程序的顺利进行。
  • 对于成年人且具备表达能力的当事人,虽然法律未强制要求直接告知家属,但出于维护家庭关系和协助当事人处理案件的需要,当事人往往会主动将鉴定结果告知家属。

总结与建议:

伤情鉴定报告出来后,公安机关有义务通知双方当事人。这是法律程序的要求,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鉴定程序公正透明的重要体现。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涉及此类案件,请密切关注鉴定结果的通知情况,并及时咨询我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