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司法解释-张洪强律师|法行宝
2026-06-18 刑事辩护

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司法解释,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0〕3号),以下是对该罪司法解释的详细归纳:

一、定罪标准

以牟利为目的,建立网站或建立有关设备,或者建立网站、网页用于提供直接链接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1. 涉及未成年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明知是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建立的网站或者建立的有关设备上刊载的;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和语音信息的。

  2. 强制传播:通过使用破坏性程序、恶意代码修改用户计算机设置等方法,强制用户访问、下载淫秽电子信息的。

对于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虽非直接针对牟利目的,但为理解传播淫秽物品相关罪行提供参考):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四十个以上的;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二百个以上的;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四百件以上的;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两万次以上的;
  • 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四百人以上的;
  • 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 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 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量刑情节

  1. 从重处罚情节:对于明知是淫秽网站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2. 从宽处理情节:实施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如果行为人系初犯,且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处,有立功表现,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其他相关规定

  1. 单位犯罪:单位实施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 共同犯罪:多人共同实施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的,根据各自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所承担的职责,分别定罪处罚。

  3. 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既实施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又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如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应当数罪并罚。

四、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处罚标准如下:

  • 一般情况: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情况包括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传播范围广、获利数额较大等。
  • 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包括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数量达到特别巨大标准或者获利金额极其巨大等。

总结与建议: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一个严重的刑事犯罪,它不仅侵害了国家的文化市场秩序,也破坏了社会的道德风尚。因此,我建议大家要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淫秽物品传播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健康与和谐。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涉及此类犯罪行为,或者有任何关于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公司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取保候审等方面的法律问题,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