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7条原文-曾惠媛律师|法行宝
2026-06-18 行政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七条的原文内容为: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详细解释与适用分析:

  1. 条款主旨:

    • 本条主要规定了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对证据采纳与否的阐明义务,旨在增强裁判文书的透明度和说服力,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2. 具体内容:

    • 阐明证据采纳理由: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说明哪些证据被采纳,哪些证据未被采纳,以及采纳或未采纳的理由。这是为了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了解裁判的依据和过程。
    • 无争议证据的例外: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即双方当事人都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证据,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可以不再详细表述采纳的理由。这是因为无争议证据已经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无需再额外阐明。
  3. 适用场景:

    •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会提交各种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决定哪些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在作出裁判时,人民法院需要遵循本条的规定,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采纳与否的理由,以增强裁判的透明度和说服力。
  4. 法律意义:

    • 本条的规定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更加信任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 同时,它也促进了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理解和接受,减少了不必要的上诉和申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您作为当事人或代理人,在收到裁判文书后,发现人民法院未按照本条的规定阐明证据采纳与否的理由,或者您对证据采纳与否有异议,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提出上诉或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在民事诉讼证据方面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我会尽力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