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集体决策是否包括传签这一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集体决策的核心原则和通常的实施方式。集体决策强调的是通过会议形式,让决策参与者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讨论,并最终形成共识或决定的过程。这一过程注重的是参与者的互动、意见的交流和碰撞,以及基于这些交流和碰撞所做出的综合判断。
现在,我们结合您提供的参考信息来具体分析。在南昌市人民政府和郑州市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规定中,都明确指出了重大决策应当经过会议审议,并且强调了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审议。这一规定实际上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集体决策不包括传签。
传签,作为一种决策方式,其本质是让决策参与者分别签署意见,而缺乏了会议审议中那种面对面的交流、讨论和碰撞。这种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收集到参与者的意见,但却无法保证意见的充分交流和综合判断,也无法形成决策过程中的共识和合力。因此,它并不符合集体决策的核心原则和要求。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集体决策不包括传签。在集体决策过程中,应当坚持会议审议的形式,确保决策参与者的充分互动和意见交流,从而做出更加科学、民主、合理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