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学校承担责任的条文-朱浩律师|法行宝
2026-06-17 合同纠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学校承担责任的规定,主要涉及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形,具体如下: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责任

    •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法律解释:此规定体现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损害发生后,先推定学校有过错,除非学校能证明自己无过失。例如,若一名不满八周岁的儿童在学校内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学校若不能证明已及时清理地面并设置警示标志,则需承担侵权责任。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责任

    •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指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法律解释: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体现,即仅当学校存在过失时才需担责。判断学校是否尽责,需综合考虑其管理规定、安全教育措施及教师履职情况等因素。例如,若一名初中生在学校体育课上因教师未在场指导而受伤,学校若不能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则需承担侵权责任。
  3. 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损害时的学校责任

    •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若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校外第三人的侵害,首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法律解释:此规定明确了学校在第三人侵权情况下的补充责任。例如,若一名学生在学校门口被校外人员撞伤,首先由撞人者承担侵权责任;若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如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未及时制止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则学校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建议与风险提示:

  • 学校方面: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监管,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同时,学校应定期检查校园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以避免因设施问题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 家长方面: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监护和教育,引导孩子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家长应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孩子在校情况,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教育环境。
  • 风险提示:若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学生受到损害,学校将面临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这不仅可能给学校带来经济损失,还可能影响学校的声誉和形象。因此,学校应高度重视学生安全问题,切实履行好教育、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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