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由受害人故意造成 保险公司是否予以赔偿-武嫱律师|法行宝
2026-06-17 交通事故

结论前置: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若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通常不予赔偿。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1. 从保险合同的角度分析:

    •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基于平等、自愿原则订立的协议,其核心在于分散风险、补偿损失。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常见险种中,合同条款通常会明确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及除外责任。
    • 故意行为作为保险合同中的常见除外责任条款,意味着如果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这是因为故意行为违背了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即风险的不确定性。若允许对故意行为进行赔偿,将可能诱发道德风险,破坏保险市场的秩序。
  2.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分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保险赔偿情形。
    • 此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也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对于财产损失等则不予赔偿。
  3. 从实际案例的角度分析:

    •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法院认定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那么通常会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受害人故意闯入机动车道、故意碰撞车辆等行为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均有权拒绝赔偿。
    • 当然,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其并非故意造成事故,或者事故的发生存在其他复杂因素(如双方均有过错等),那么保险公司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但这种情况并不属于“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失”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