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 立案标准-徐建华律师|法行宝
2026-06-17 刑事辩护

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 一般情形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的立案需满足“情节严重”的构成要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37号)及司法实践,以下情形通常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 组织人数: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
  • 行为特征: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
  • 社会危害:招揽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因开设赌场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同类行为;
  • 其他情节:如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具体数量标准需结合地方司法解释,通常2台以上即可立案)。
  1. 网络开设赌场的特殊标准
    若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数据,除上述一般标准外,以下情形也会被立案追诉:
  • 网站功能: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
  • 技术支持: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
  • 广告推广: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30条以上,或点击量达5000次以上。

补充说明:

  • 立案标准是刑事追诉的最低门槛,实际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因素。例如,若存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如赌资数额超300万元、参赌人数超1200人),可能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若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面临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建议:若您或他人涉及此类行为,建议立即停止并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法律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