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书什么应该盖公章-张津川律师|法行宝
2026-06-17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保证书应当由保证人签字后,由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加盖公章。具体分析如下:

  1. 公章加盖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取保候审保证书需由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加盖公章。该机关是取保候审措施的法定决定主体,公章的加盖体现了程序的合法性与权威性。

  2. 保证人的义务与责任
    保证人需在保证书上签字,承诺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规定(如不得离开居住地、及时到案等)。若被保证人违反规定,保证人可能面临罚款或刑事责任。公章的加盖与保证人签字共同构成保证书的法律效力基础。

  3. 程序要求

    • 保证书需一式多份,由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如公安机关)及保证人各执一份。
    • 公章加盖前,决定机关需审查保证人资格(如与本案无牵连、有固定住处和收入等),确保其具备担保能力。
    • 若保证人违反义务,决定机关可依据保证书及公章记录追究其责任。

实务建议:

  • 若保证书未加盖公章,可能被认定为程序瑕疵,影响取保候审的效力。
  • 保证人应妥善保管保证书副本,以备后续监督或责任追究时使用。
  • 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