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共同受贿的故意-任家慷律师|法行宝
2026-06-17 刑事辩护

共同受贿故意的认定,是判断是否构成共同受贿犯罪的关键要素。以下是对如何认定共同受贿故意的详细分析:

  1. 共同策划与商议:

    • 核心要点:行为人之间就受贿行为进行详细的策划、商议,明确分工,并对受贿的对象、方式、数额等有共同的认识和追求。
    • 法律解释:这种策划和商议不仅体现了行为人之间的共同故意,还表明了他们对受贿行为的积极态度和追求。例如,多名政府部门官员在工程项目中相互勾结,共同商议如何为特定企业提供便利,并如何分配该企业给予的贿赂,这就构成了共同策划与商议。
  2. 事中默契配合:

    • 核心要点:虽然事先没有明确的策划,但在受贿过程中,各行为人通过行为、表情等方式达成默契,共同完成受贿行为。
    • 法律解释:默契配合是共同受贿中常见的一种形式,它不需要事先的明确策划,但要求行为人之间在受贿过程中有相互的理解和支持。例如,某官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暗示其亲属收受贿赂,亲属心领神会并实际收受,这就构成了事中的默契配合。
  3. 共同认识与追求:

    • 核心要点:各行为人必须对受贿行为有共同的认识,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受贿行为,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 法律解释:共同认识与追求是共同受贿故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求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对受贿行为有共同的理解和认同,并且对受贿行为可能带来的危害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例如,多名官员在共同收受贿赂时,都明确知道这是违法行为,但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就构成了共同认识与追求。
  4. 特定关系人的情况:

    • 核心要点:特定关系人(如近亲属、情妇/夫等)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的,也构成共同受贿故意。
    • 法律解释:特定关系人由于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往往能够参与到受贿行为中。当他们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时,就构成了共同受贿故意。例如,某官员的情妇与官员商议后,由官员利用职务为他人办事,情妇则收受贿赂款,这就构成了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受贿故意。

在认定共同受贿故意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意思联络的必要性:行为人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即他们在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认识到自己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这种意思联络可以发生在事前、事中,甚至事后(但事后通谋通常不构成共同犯罪)。
  • 刑事责任能力的考量:所有参与共同犯罪的行为人都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是认定共同受贿故意的基础条件。
  • 行为与职务便利的关联性:共同受贿行为必须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紧密相关。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即使与他人共同收受了财物,也不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举例说明:

假设某政府部门有两名官员A和B,他们共同负责一个工程项目的审批。在审批过程中,他们与项目方商议,由项目方给予他们一定的贿赂,作为交换条件,他们将加快审批进度并给予项目方其他便利。在这个过程中,A和B不仅事先进行了详细的策划和商议,还在审批过程中默契配合,共同完成了受贿行为。他们明确知道这是违法行为,但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A和B构成了共同受贿故意。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共同受贿故意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如果你或身边的人涉及此类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