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113条有几个顺序-任松鑫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公司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清偿顺序主要有三个,具体如下:

  1. 第一顺序: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解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费用,这些费用需要优先得到清偿。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共益债务则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等。
    • 特点:这一顺序的清偿具有优先性,即无论破产财产是否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都需要首先得到清偿。
  2. 第二顺序:职工债权

    • 解释:职工债权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
    • 特点:职工债权在破产财产清偿中享有较高的优先级,仅次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是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企业破产时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3. 第三顺序:普通破产债权

    • 解释:普通破产债权是指除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职工债权之外的其他债权,包括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以及普通债权人的债权等。
    • 特点:在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这意味着,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普通破产债权,那么债权人将按照其债权比例分配剩余的破产财产。

额外说明:

  •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那么按照上述顺序进行清偿后,剩余的债务将无法得到清偿,即债权人可能面临部分或全部债权无法收回的风险。
  • 对于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如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不受上述清偿顺序的限制。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优先受偿权仅限于担保财产的价值范围内。

建议:

  • 如果您或您的企业面临破产清算的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具体的清偿顺序和债权申报流程,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应积极配合管理人的工作,及时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便管理人能够准确、及时地处理债权清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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