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几次为终结鉴定-刘成坤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劳动纠纷

工伤鉴定终结鉴定的次数并非固定,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分为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三个环节,各环节次数规定如下:

  1. 初次鉴定:

    • 次数:只能进行一次。
    • 说明:职工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其结论一旦作出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即具有法律效力。若对初次鉴定结论无异议,则工伤鉴定程序至此结束。
  2. 再次鉴定:

    • 次数: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申请一次再次鉴定。
    • 说明:若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需遵循法定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并由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重新评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此后不得再就同一事项申请再次鉴定。
  3. 复查鉴定:

    • 次数:无次数限制,但需满足特定条件。
    • 说明: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若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复查鉴定需通过原鉴定机构或上级鉴定机构重新评估现有伤残状况,与初次鉴定流程相似但侧重当前状态分析。只要符合“自上次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且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条件,即可提出复查鉴定申请,无次数限制。

法律建议:

  • 在进行工伤鉴定时,应确保伤情相对稳定,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正式申请。
  • 如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应依法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避免错过申请时机。
  • 对于复查鉴定,应关注自身伤残情况的变化,并在符合条件时及时提出申请,以保障自身权益。

可能后果:

  •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则可能丧失申请再次鉴定的权利,导致初次鉴定结论成为最终结论。
  • 若不符合复查鉴定的条件而提出申请,则可能被鉴定机构驳回,浪费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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