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涉及到的物业和业主之间权责关系-苏湖城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房产纠纷

民法典中关于物业和业主之间的权责关系,主要涉及物业服务合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以及相邻关系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对这些方面的详细解释:

一、物业服务合同

  1. 合同订立与内容:

    •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2. 业主与物业公司的权利义务:

    • 业主权利:业主有权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并有权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和费用使用情况。同时,业主也有权参与业主大会,对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审议和表决。
    • 业主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物业公司权利:物业公司有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收取物业费,并有权要求业主遵守物业管理规定。
    • 物业公司义务: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接受业主的监督。物业公司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3. 合同解除与终止:

    • 业主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并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 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

    •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共有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以及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 共有部分的管理与使用:

    •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可以共同决定使用共有部分以及收益分配等事项。
    •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三、相邻关系

  1.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 相邻关系的具体规定:

    • 相邻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 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物业和业主之间的权责关系可能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例如,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具体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策过程中,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和规定;在相邻关系的处理中,需要考虑到具体情况和双方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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