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法定条件且法院审查认为重整计划具有可行性时,破产重整可以被准许。具体来说,破产重整的准许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量:
一、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这提供了破产重整的基本前提,即企业必须处于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存在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境地。
二、重整计划的可行性
重整计划的内容: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以及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等内容。这些内容必须具体、可行,能够确保债务人在重整期间能够恢复经营能力,并按照计划清偿债务。
法院的审查:法院在收到重整计划草案后,会组织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同时,法院也会对重整计划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重整计划具有可行性,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就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从而准许破产重整。
三、具体情形下的准许
债务人申请重整: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如果债务人具备重整价值且重整计划具有可行性,法院通常会准许重整申请。
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在债权人会议上,如果各类债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类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如果所有组别都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且法院认为重整计划具有可行性,那么法院就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在某些情况下,即使部分债权人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如果法院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这些条件,且有利于债务人重整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那么法院可以强制批准重整计划。
四、法律后果
一旦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债务人就进入了重整期间。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必须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或者由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同时,债务人需要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并努力恢复经营能力。如果债务人能够成功重整,那么就可以避免破产清算的命运,继续经营下去。
总结来说,破产重整的准许需要满足法定条件、重整计划具有可行性,并经过法院的审查批准。如果你对破产重整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