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要回交往期间给予的现金,需分情况讨论,关键在于现金给付的性质及证据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若现金给付属于借款性质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若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如借条、聊天记录中明确借款意思),且现金已实际交付(如取款记录、证人证言等),则可通过诉讼要求对方返还。核心证据:借条、转账记录(如有)、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能证明借贷关系的材料。
若现金给付属于赠与性质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若现金给付属于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若对方取得现金无法律依据(如误转、欺骗等),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核心证据:证明对方无合法依据取得现金的证据(如误转记录、欺骗沟通记录等)。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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