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赂与贪吃与贪污的区别-王福东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刑事辩护

受贿与贪污是两种不同的职务犯罪,它们在定义、侵犯客体、客观行为表现、犯罪对象、主体范围以及量刑标准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以下是对这两者的详细区分与分析:

  1. 定义及侵犯客体

    • 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即构成贪污罪。此罪行同时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正常运作及职务廉洁性。简单来说,贪污就是“监守自盗”,自己拿走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
    • 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此罪行主要侵犯的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管理秩序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受贿则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通过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2. 客观行为表现

    • 贪污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权,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例如,财务人员私自转账公款、仓库管理员盗卖物资等。
    • 受贿罪:分为索贿与被动收受两种形式。索贿指主动向他人要求财物;被动收受则是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承诺、实施或实现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例如,官员收受贿赂以加速审批流程。
  3. 犯罪对象

    • 贪污罪:针对的是公共财物,涵盖国有财产、集体所有财产及用于公益的社会捐助等。
    • 受贿罪:犯罪对象为他人财物,不仅限于金钱,还包括房屋装修、债务免除、旅游等具有财产价值的利益,且这些财物可源自私人或单位。
  4. 主体范围

    • 贪污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
    • 受贿罪:主体通常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被委派至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等。在特定情况下,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或相关犯罪的主体(如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但需注意这是另一独立罪名)。不过,在大多数讨论受贿罪的语境下,我们主要关注的是国家工作人员。
  5. 量刑标准差异

    •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量刑均依据犯罪数额与情节,但具体幅度可能因司法解释与实践而异。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及第三百八十六条,贪污与受贿数额较大或有较重情节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其中,受贿罪中的索贿行为将受到更重的处罚。

关于“贪吃”的说明: “贪吃”并非法律术语,在职务犯罪的语境下,它可能指的是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一种通俗说法,但并不构成法律上的独立罪名。如果“贪吃”指的是通过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收受财物,那么它可能分别对应贪污或受贿的行为。然而,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我们应使用“贪污”或“受贿”来描述这些行为。

总结与建议: 受贿与贪污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职务犯罪,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涉嫌这类犯罪,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即向我咨询),以便更准确地了解案件性质、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以及辩护策略。作为专业律师,我将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和辩护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