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结束后,是可以恢复政治权利的,恢复后自然能够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下从多个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法律条款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以及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从这些条款可以看出,剥夺政治权利是有期限的,期限届满后,政治权利自然恢复。
恢复后的权利行使
实际案例说明
假设某人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在他服刑的三年期间,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的两年期间,他是不能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的。但是,当他服刑完毕且剥夺政治权利的两年期限也届满后,他的政治权利就得到了恢复。此时,他就可以正常地参与选举活动,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特殊情况说明
虽然一般情况下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届满后政治权利会恢复,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如果犯罪分子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且新罪也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那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需要重新计算,即前后两个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需要合并执行。不过,这并不影响在最终期限届满后政治权利的恢复。
总结与建议:剥夺政治权利结束后,公民的政治权利会得到恢复,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果你或者你身边的人遇到类似情况,有任何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