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一轮土地少确权了,二轮能不能续鉴”的问题,这涉及到农村土地承包和确权的相关政策。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农村土地承包和确权是一个复杂且细致的过程,它关乎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如果存在少确权的情况,这可能是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比如地块四至不清、地貌发生改变等。
对于您提到的“二轮能不能续鉴”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二轮土地承包延包的政策和原则。根据最新的政策导向,我国正在全面开展农村承包地二轮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试点工作。这一政策的核心是“大稳定、小调整”,即以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为基础,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不能推倒重来、打乱重分。
在延包过程中,原则上应当继续按照确权到户到地的方式延包。这意味着,如果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已经确权到户到地,那么在二轮延包时,原则上应当继续保持这种确权方式。对于您提到的少确权的情况,如果这一情况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已经存在,并且没有在后续的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得到纠正,那么在二轮延包时,理论上应该继续按照原有的确权情况进行延包。
然而,也需要注意到,政策中提到了“对于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要在‘大稳定’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在个别农户之间进行小范围适当调整。”这意味着,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并且群众有普遍要求,那么在二轮延包时,也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但这种调整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并且需要得到群众的广泛认可。
另外,对于“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情况,政策中也有明确的规定。这种确权方式主要适用于人均承包地面积较少、地貌发生改变、原承包地块已四至不清、实施土地整理或连片土地流转、已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等特定条件下的农村土地。如果您的土地情况符合这些条件,并且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已经采用了“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方式进行确权,那么在二轮延包时,理论上也可以继续采用这种方式进行延包。但同样需要注意,这种延包方式必须严格遵循政策要求,审慎使用,严控范围,并严格报批。
综上所述,对于您提出的“一轮土地少确权了,二轮能不能续鉴”的问题,我的答案是:在二轮土地承包延包时,原则上应当继续按照确权到户到地的方式进行延包。如果存在特殊情况且群众有普遍要求,可以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进行适当调整。同时,如果您的土地情况符合“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条件,并且已经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采用了这种方式进行确权,那么在二轮延包时也可以继续采用这种方式进行延包。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必须严格遵循政策要求,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