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前可以放弃吗-仝荣华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合同纠纷

在开标前,供应商确实有权选择放弃投标,但这一行为需要基于合理的理由,并且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这意味着,在开标前,即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是有权撤回其投标文件的,这是其经营自主权的一部分。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供应商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放弃中标或成交项目,将可能面临法律责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都明确规定了,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受到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中标供应商A公司在项目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后,向采购人提交了《弃标函》,但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关键事实。因此,A公司被认定为无正当理由弃标,并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所以,虽然供应商在开标前有权选择放弃投标,但必须谨慎行事。如果确实需要放弃,应尽早通知招标人,并提供合理的理由和充分的证据。同时,供应商也应充分认识到政府采购活动的严肃性和法律约束力,在投标前对自身履约能力进行审慎评估,确保具备相应的资质、技术及服务保障能力。

综上所述,开标前供应商可以放弃投标,但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合理的理由和充分的证据。否则,将可能面临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