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共同犯罪中,犯罪金额的计算需根据共同犯罪的分工、作用及实际参与程度综合判定,具体规则如下:
共同受贿的总额认定原则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及司法实践,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对共同故意范围内的全部犯罪金额承担责任。例如,若A、B共谋通过B的职务便利收受C贿赂100万元,即使A未直接接触C或未参与具体受贿行为,二人仍需对100万元共同担责。核心逻辑:共同犯罪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对其参与的共同故意范围内的金额负责,而非仅限个人实际分得部分。
主从犯的金额认定差异
数额分割的例外情形
若行为人能证明其对部分受贿金额不知情或未参与(如A仅知B收受50万元,不知另有50万元),则仅对知情范围内的金额担责。但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在行为人,需提供充分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证明其主观明知范围。风险提示:共同犯罪中“心照不宣”的默契可能被推定为对全部金额的明知,导致举证困难。
数额累计的计算规则
若行为人多次参与共同受贿(如A与B在一年内三次共同收受贿赂,金额分别为30万、50万、20万),则犯罪金额为三次总额100万元,而非单次最高额或平均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累计数额计算。
实务建议: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