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条款怎么写-何立敏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合同纠纷

连带保证条款的撰写需明确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等核心要素,以下为具体条款设计及说明:

  1. 明确保证方式
    条款开头需直接写明“连带责任保证”,例如:
    “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688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也可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 界定保证范围
    需明确保证担保的具体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例如: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
    注意:若未明确约定范围,保证人可能仅对主债务承担责任(《民法典》第691条)。

  3. 设定保证期间
    需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例如: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年。若债权人依法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通知的到期日起算。”
    关键点:

    • 保证期间需明确起算点(如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和具体时长(不得短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否则按6个月计算);
    • 若未约定保证期间,默认为6个月(《民法典》第692条)。
  4. 约定保证责任的触发条件
    可细化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例如: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立即承担保证责任:
    (1)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债务人破产、解散或被撤销;
    (3)债务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

  5. 明确保证人的抗辩权限制(可选)
    若需限制保证人援引债务人抗辩权的权利,可约定:
    “保证人放弃对债务人的抗辩权,不得以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事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风险提示:此条款可能加重保证人责任,需根据交易背景谨慎使用。

  6. 其他条款(根据需求补充)

    • 独立性条款:约定保证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需明确保证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提供担保);
    • 通知义务: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通知债权人;
    • 争议解决:约定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

示例完整条款:

“保证人(姓名/名称:______)自愿为债务人(姓名/名称:___)与债权人(姓名/名称:___)签订的《______合同》(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人民币_________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2. 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年。
  3. 保证责任触发: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还款或发生破产、解散等情形的,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 保证人放弃对债务人的抗辩权。
  5. 本保证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效力。”

注意事项:

  • 条款需符合《民法典》保证合同章节的规定,避免与强制性规范冲突;
  • 若涉及跨境交易或特殊主体(如金融机构),需结合相关监管要求调整;
  • 签署前建议核对保证人身份信息及签字/盖章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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