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警破获侵犯个人信息案 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与证据标准是什么-陈阳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侵权纠纷

结论概述

近日,四川成都网安部门破获一起特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全链条打掉房产家装领域信息泄露贩卖黑灰产。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与证据标准,需从主体资格、行为对象、行为方式、情节严重程度及主观故意等多个方面综合考量。以下结合新闻背景,从这几个维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主体资格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需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通常为16周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在新闻背景中,不动产行业“内鬼”何某超、叶某,以及中间商余某等多人,均因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若单位实施此类行为,如房产中介或家装公司组织员工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则单位也将成为犯罪主体,需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二、行为对象

本罪的行为对象为公民个人信息,即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具体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在新闻背景中,涉案信息包括成都各小区业主的姓名、电话、房产详情等,这些信息均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

三、行为方式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非法获取和非法提供(出售)两种。

  1. 非法获取: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窃取、收买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在新闻背景中,不动产行业“内鬼”何某超、叶某利用工作职务便利,非法窃取海量不动产及公民个人敏感信息,属于典型的非法获取行为。

  2. 非法提供(出售):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或以其他方式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新闻背景中,余某等多名中间商承接泄露数据,通过多层流转、加价倒卖的方式非法牟利,以及下游大量房产中介、家装行业从业人员批量购买涉案信息用于商业精准营销活动,均属于非法提供(出售)行为。

四、情节严重程度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要求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根据司法解释,以下情形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 出售或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用于犯罪的;
  • 明知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而向其出售或提供的;
  • 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敏感信息(如行踪轨迹、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 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 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除上述两类外的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 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按比例合计达到相关标准的;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 在履职或服务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数量或数额达到上述标准一半以上的;
  • 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再犯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新闻背景中,涉案信息超130万条,涉案资金达160万元,危害范围广、社会影响恶劣,显然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

五、主观故意

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新闻背景中,何某超、叶某、余某等人明知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是违法行为,仍然实施此类行为,显然具有故意心态。

六、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新闻背景中,11名主要涉案人员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热点事件专业解读与普法教育

此次成都网安部门破获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不仅彰显了警方打击此类犯罪的决心和力度,也再次提醒公众和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窃取、出售、提供、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各行各业从业人员务必严守法律底线,严格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各企事业单位需压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内部数据管控、权限管理和风险排查机制,堵塞数据泄露漏洞。同时,公众也应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避免成为不法分子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