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和不受理的区别-王忠铭律师|法行宝
2026-06-10 行政纠纷

“不予受理”和“不受理”在信访工作及相关法律语境中,虽然看似相似,但实际上存在明确的区别。以下是对这两个概念的详细解释:

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通常指的是在特定条件下,相关机关或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对某一信访事项或请求明确表示不接受、不处理。这通常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

  1. 跨越层级提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时,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如果信访人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单位提出走访事项,上级机关、单位将不予受理。

  2. 重复提出: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如果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又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上级机关、单位将不予受理。

  3. 属于司法管辖:对于属于法院、检察院管辖的事项,如果已经、正在或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信访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将不予受理。

不受理(在此语境下,更常表述为“不再受理”以体现其特定性):

“不再受理”则通常指的是在某一信访事项已经经过一定程序处理,且处理结果已经确定或终结后,相关机关或单位不再对该事项进行重复受理或处理。这主要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

  1. 复核意见不服: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如果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将不再受理。

  2. 涉法涉诉终结: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如果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各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将不再受理。

总结区别:

  • “不予受理”更多是在信访事项提出阶段,由于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规定而被相关机关或单位明确拒绝接受和处理。
  • “不再受理”则是在信访事项已经经过一定程序处理,且处理结果已经确定或终结后,相关机关或单位不再对该事项进行重复受理或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不予受理”还是“不再受理”,相关机关或单位都应当热情接待群众、登记在册,并做好思想工作,确保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妥善回应和处理。